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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为11%,施工企业如何应对?!

来源:http://www.hnxgdp.com/news/81.html    发布时间:2016-02-24    点击:1336

  【问题一】:投标报价应做哪些准备?

  “营改增”,价税分离,税前造价各项费用不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不含增值税税金”。投标报价该做哪些准备工作?

  “营改增”后应针对不同施工板块,不同施工地域,结合企业内部定额标准,进行具体施工项目的综合流转税率分析,确定企业的平均流转税负率,改进标前测算体系,调整现有的投标成本价测算方式,并制定适合企业自己的较为准确的增值税制下的一套投标报价体系及管理制度。

  【问题二】;局管和局托管模式下,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营改增”后,集团与子公司均为增值税纳税人,此时合同主体、施工主体均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双方结算必须均以增值税发票为载体,进项税额的抵扣也必须取得抬头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发票才可以抵扣,形式上相当于集团公司内部分包行为。因此,为了完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可以有工程公司开具发票给集团公司,这样成本类进项税额留在工程公司抵扣,集团公司可以抵扣分包给工程公司收入部分的进项税额。

  【问题三】:集团公司和下属工程公司该如何开具增值税?

  利用集团的资质平台承揽工程,然后分包给下属各建筑子公司施工,集团公司集中统一管理各项工作,保证质量,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属于总分包关系,由于总承包合同由集团公司与发包方签订,发包方对集团公司的计价形成集团公司的施工收入,并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

  集团公司组织施工管理,并将工程分包给下属建筑子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计价形成集团公司的施工成本,建筑子公司的施工收入,建筑子公司向集团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建筑子公司购买材料、人工、机械等、形成建筑子公司的施工成本。

  【问题四】:收取管理费企业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中标后将施工项目整体交由另一施工企业进行具体施工管理与作业,企业只是定期按一定比率收取管理费。

  “营改增”后,增值税实行凭票认证抵扣制度,中标企业进项税额来源于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分包款,要想抵扣该部分分包款所对应的的进项税额,必须取得施工企业开具给中标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营改增”后,要想抵扣进项税额,双方结算必须以增值税发票作为载体。

  该种分包模式可能存在《建筑法》中的违法转包行为,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问题五】:“一甲多乙”联合体承包,如何应对涉税风险?

  目前建筑业普遍存在“一甲多乙”的联合体承包模式,甲方只对该施工单位验工计价、收取发票并拨付款项,该施工单位向联合体的其他单位再进行验工计价、收取发票并拨付款项,此种模式下,存在虚开发票的重大涉税风险。

  针对以上风险,建议:

  (1) 签订联合体合同时,明晰联合体各方的工程界面和各自金额。施工过程中实际联合体各方之间工程界面和金额的变动时,建议补签联合体协议,以保证各自开具发票的金额、收到的款项和合同内容一致,进而符合增值税征管要求。

  (2) 为保证联合体项目符合增值税的征管要求,建议:

  1、资金流向方面:联合体甲方分别付款至联合体各方;2、发票流向方面:有联合体各方分别开具发票给联合体甲方;3、计价方面:联合体甲方分别对联合体各方计价。

  【问题六】:如何应对验工计价时点滞后带来的风险?

  验工计价滞后,会导致业主计价款支付滞后,一方面销项税额确认时间随之滞后,存在涉税风险;验工计价不规律或不验工计价,会造成工程结算与工程进度不匹配情况,因此,“营改增”后,应与业主协商,按照工程进度按月或按季进行验工计价,并对验工计价批复尽量不跨月或跨季,缩短时间差,避免施工单位某些月份税负很高、资金压力太大的情况发生。

  “营改增”后,除了招投标,算量计价规则不同于以往外,对工程承包模式也是一种考验,特别是分包,工程分包模式包括分包、劳务分包两种形式,营改增”后,分包模式应进行严格规范。

  >>>> 规范工程分包

  (1) 工程总承包合同需明确工程分包事项或取得发包方书面认可; (2) 对分包商的工程承包资质(与分包工程匹配)进行备案;(3)分包合同采取材料采购和建筑业务劳务分别签订的方式(主材、机械等甲方提供);(4)明确约定发票条款(税率、发票类型、提供发票时间)。

  >>>> 规范劳务分包模式

  (1)对分包商的劳务作业资质(与工程匹配)进行备案;(2) 劳务分包应采取材料采购和劳务分别签订的方式(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难以取得进项抵扣的二、三类材料等);(3) 明确约定发票条款(税率、发票类型、提供发票时间)政策分析

  分析人士表示,营改增将推动建筑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加快转型升级2016年将在建筑业等四大行业推行营改增。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明确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拟为11%。

  “为适应建筑业营改增的需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展了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依据影响的专题研究,并请部分省市进行了测试,形成了工程造价构成各项费用调整和税金计算方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通知》要求,为保证营改增后工程计价依据的顺利调整,各地区、各部门应重新确定税金的计算方法,做好工程计价定额、价格信息等计价依据调整的准备工作。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建筑业年产值近16万亿元,从业人员达到4500万,建筑业营改增涉及人数众多,利益调整复杂,因此营改增方案设计十分慎重。

  普华永道中国流转税主管合伙人胡根荣认为,从现实情况来看,建筑行业因为上游抵扣不健全,税负上升的可能性比较大。而房地产业中,土地作为开发成本中的大项,能否纳入进项被抵扣,将影响企业税负。

  分析人士表示,从长远看,营改增将推动建筑业生产方式的转变,促进建筑企业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加快转型升级。而且作为基础行业的建筑业实施营改增也有利于降低整个社会的税负水平。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采取措施,于2016年4月底前完成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

  此外,中国建筑业协会和中国建设会计学会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内部营改增准备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筑业内部做好营改增准备。《意见》提出,建筑企业应该学习现有其他行业营改增文件,开展增值税模拟运转,制定应对方案。

  政策链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适应建筑业营改增的需要,我部组织开展了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依据影响的专题研究,并请部分省市进行了测试,形成了工程造价构成各项费用调整和税金计算方法,现就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营改增后工程计价依据的顺利调整,各地区、各部门应重新确定税金的计算方法,做好工程计价定额、价格信息等计价依据调整的准备工作。

  二、按照前期研究和测试的成果,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三、有关地区和部门可根据计价依据管理的实际情况,采取满足增值税下工程计价要求的其他调整方法。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采取措施,于2016年4月底前完成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在调整准备工作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标准定额司。

                                                                                                                                                  联系人:程文锦 010-58933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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